《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定资产,按照适用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
2001年买一辆捷达车出卖收2000元按照2%缴纳增值税,应缴:
2000×2%=40元